欢迎来到海峡之声网--海峡之声广播电台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快评>海峡快评 > 详情

从赖清德“释宪”到台湾地区的制度迷思

来源:海峡之声 | 2024-08-12 08:25:15

编者按:6 日, 台当局“宪法法庭”针对“释宪案”的言词辩论落幕,外界预测无论结果如何,未来“行政-立法”的紧绷关系与政治博弈仍将持续。本文从程序法理、机构运作等角度观察台湾政治体制的问题及赖当局在此案上的图谋。

围绕立法机构改革议程,台湾地区的“朝野”政治攻防仍在持续。继7月19日台湾地区“司法院宪法法庭”裁定“立法机构职权修法‘释宪’案”暂时处分生效,部分条文遭冻结后,“释宪”案则于8月6日进入言词辩论庭。本次辩论终结后,“宪法法庭”必须在3个月内宣示裁判,必要时得延长2个月,因此最晚期限为明年(2025年)1月;但因审判长许宗力在内的7名“大法官”将于10月底卸任,外界预测“宪法法庭”将在10月底公告结果。意味着这一政治攻防仅在“释宪”环节就将延宕至今年下半年方有初步结果,在之后无论结果如何,预计“行政-立法”的紧绷关系与政治博弈仍将持续,罔论在政治机构之外,“朝野”围绕该议题掀起的一轮又一轮群众运动。

由于本案共有4个声请单位(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行政院”、“监察院”、民进党“立院”党团)及一个相对机关(“立法院”),“朝野”双方的代表及委派律师超过25人,并牵涉44项相关条文,因此“宪法法庭”辩论分为两场,上午场聚焦“立法程序”“领导人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下午场则针对“调查权”“听证会”及“藐视立法机构罪”进行攻防。

观察整场辩论,所谓“大法官”的提问重点显见落在在野党一方,无论是“立法程序”“领导人报告”“反质询”“人事同意权”等等,皆以在野党为重点诘问对象,这一方面在程序法理上呈现不公正对待,另一方面也同实体正义相悖。

一来,以程序法理而言,无论是基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关于举证之程序责任,均以“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执政党发起“释宪”动议,申请立法机构职权修法于“宪法”的适用性审查,应当在程序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大法官”之审查重点也应在于对“释宪”动议方关于其认为法律“不合宪”的陈述审查,则提问乃至诘问的重心或许不应落在在野党频频自证上,因此在程序法理上显然有瑕疵。

二来,司法机构运作乃至成立,所系的基本实体正义原则,当在于“抗衡公权、救济斯民”,但在此场辩论的全过程,看到的不是司法机构充当对行政当局代表的公权力之严格审查与制衡意愿,反倒是“大法官”同掌握公权力的行政当局立场一道,利用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垄断,合乎程序地围剿弱势的在野党力量,则此恃强凌弱而非扶弱抑强的场景,或也与司法权存在的起码理由相悖。

基于司法机构的“大法官”立场多数偏绿,也同民进党的政治酬庸相关,关乎“释宪”结果的裁定,大概率利好于民进党行政当局,使得符合立法机构民主多数、尚未运作一日之法,可能被判定为“不合宪”之恶法,而屡屡在公众场合发出“违宪”言论,且一直在渐进颠覆“宪法”的行政当局领导人,却自在于“合宪审查”之外。一言蔽之,公然在党纲中主张颠覆“宪法”的政党,利用其权力资源优势,大概率会成功地在程序上裁定,以“宪法”论述为党纲的在野党所推出的法律议程“违宪”。

而在此次“释宪”政治议程中,尽管所有的相关方都在围绕游戏规则进行游戏,但所有的相关方都集中了自身的权力优势、利用着游戏规则中的一切漏洞,于是规则的裁定遂化作权力的对比,由最不遵守游戏规则的执政党,大概率获得其基于权力优势的程序胜利。

占尽权力优势的执政党不仅仅将主场置于“宪法法庭”内,并在政治机构之外开辟了博弈的分场——群众运动,构成为数不多的身居执政党却发起群众运动抗议的案例。如赖清德所言,如果结果不合意则在野党要小心“青鸟”会被放出来;作为执政党充分利用台湾年轻选民的反体制集体心理,屡屡发动利于执政党的体制外群众运动,是民进党的政治考量之一,通过体制外群众运动、街头政治的鼓动运作,通过给予年轻人逆反心理之满足与动员,将年轻票源从民众党转移到自身之下。

如果台湾地区此种体制内执政党操作体制外群众运动、收编年轻人逆反心理的手法,在野党内无人能解、能制,或许台湾地区的政治格局又将渐渐回归至蓝绿两党对决,造成比此次立法机构改革议程更深远、广泛之政治影响。

台湾地区围绕立法机构改革议程的政治攻防,绝不会以“宪法法庭”关于“释宪”的所谓“裁定”告终,这一所谓“中立的裁定”,不必等到10月,在此刻稍加理性思考便能预知其结果。而立法机构改革议程关乎在野党的制衡角色能否站稳、制衡资源能否充足。以此宣告立法机构改革议程的真正胜利与否,为时尚早,关键在于在野力量能否真正联系、动员出台湾社会非绿多数对制衡执政党的支持。此外,由这次立法机构改革的“释宪”议程所见证的,还应当有超越具体议题博弈的利益得失,对制度总体加以审视与反思的内容,至少有以下两点内容。

第一是对司法中立的政治原则的反思。司法中立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来源于对行政当局公权力加以制衡的制度设防需要,一般而言,以引入司法机构的违宪审查权裁定政府与议会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是否违宪,意在阻止公权力部门可能的激进政策,以大法官独立、审慎、理性的判断,确保民主的政策意见同社会承载力的契合,这构成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乃至信仰。然而台湾地区的“释宪”议程所见证的,是这一原则运作的核心——“大法官”,并不必然具有独立、审慎、理性的判断,其也是由具体、实在的人组成,经过特定领导人的任命而具有特定政治立场,并有依据这一政治立场加以任性裁定的可能,所谓“合宪与否”的拷问,便成为合乎意识形态与否。此外,“大法官”不一定外在于政治利益的斗争外,甚至可以加入、助攻权力强势方对权力弱势方的联合绞杀,而“大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加上行政部门的法律执行权,理论上可以使得民选“议会”的权力形同虚设。所谓司法机构中立,难以在实践中践行,它往往参与、加入,乃至助推了政党政治斗争,而依据三权分立原则的司法权,其只要加入其中任何一权的立场便可使另一权形同虚设,这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大法官”本质上来说也是政治人。

第二是对民意多数原则的反思。民意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是现代政治神圣不可侵犯的合法性原则,但这一原则之下:究竟谁代表与担纲着民意多数,却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在台湾地区的“释宪”议程中,在野与执政党双方都自持为民意多数,在野党以立法机构的多数席位为依据,执政党以放出“青鸟”的能力为凭借,则何者代表民意多数的裁判始终系一个问题。

一来,民意是可塑的,赖清德在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中以相对多数赢下地区领导人职位,但换一种对比方式,即在野与执政的选票衡量,实际上民意是给予了赖清德及其民进党一个不信任投票,统计的方式不同便能改变民意的解读。

二来,民意也是易变的,在野党代表着立法机构选举中,由多数席位联系的多数民意,但置民进党放出的“青鸟”无可奈何。一次次地区领导人选举乃至立法机构选举,检验的莫不是即时的、瞬间的、碎片化的民意?因而台湾地区制度的民主合法性便成为一个更值得深思的问题。而大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稳步推进的改革开放与中国式现代化,以民生为本位,数十年来着力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其实是对此种即时民意的某种超越,更能体现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李林杰)

(海峡之声广播电台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 梁华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