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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台当局通过所谓“释宪”走向“法理台独”

来源:海峡之声 | 2024-11-04 09:19:37

编者按:民进党敢明目张胆搞“法理台独”吗?该文通过分析台司法机构全面“绿化”现状,解读台湾地区政治运作体制失能失效、漏洞百出事实,揭示民进党当局加紧实践“释宪台独”的巨大危害,警示相关各方积极行动,施加有力制衡。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宪法法庭”于10月25日,对台立法机构改革法案作出“释宪”裁决,有关听取所谓“国情报告”与立法机构听证权、调查权等关键条文,多被认定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而被判处“违宪”,从而暂停适用。国民党立法机构党团猛批“宪法法庭”“违宪”,阉割台湾民意,并指控“大法官”成为“毁宪乱政”的帮凶。

正如媒体所指出,这意味着此场在野阵营与执政党的“宪法”之战,以蓝白惨败收场。此前经过多场表决大战,朝野上演多次肢体冲突才三读通过的立法机构改革法案退回原点,标志着蓝白两方在新一届立法机构首个会期的重要合作成果付诸东流。而此场“宪法”之战的关键败因在于台湾司法机构的全面“绿化”,沦为民进党当局的权力“侧翼”,而罔顾台湾地区政治平衡与竞合的长远利益。

由于司法机构在分权制衡体系中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且权力有限,基本不会主动介入重要社会议程,因而被视为相对被动、弱势的一方,但此机构如沦为行政机构的权力“侧翼”,其对制度运转的危害是剧烈的。而司法机构全面“绿化”的流毒,不止限于拒绝此次立法机构多数民意代表之民意变现,其将给台湾地区政治生态良性运转带来的解构性力量会更为深远。

其一是,鉴于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及其下属的检调机构,同司法机构在党派上合流,台湾内部权力运作呈现出“法律执行、适用与诠释权”的三权合体化。行政当局可能立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诠释自由,自由地展开对政治对手的法律检调与适用,并自由地执行自身操有诠释权力的法律政策,这当葬送台湾地区民主运转的长远生机。

其二是,缺乏权力武装与制衡力量的立法机构可能沦为“傀儡化”。在外没有足够的权力资源支撑对行政机构所应发挥的监督与制衡功能,在内陷于在野-执政民意代表的长时期拉锯内耗,加之法律诠释权系于司法机构,无力产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法律政策,使得立法机构的权力运作实际趋于“空转”,这或许并不符合立法机构本应在法律框架下所正常行使的角色。

其三是,拥有法律适用与审判权的“绿色”检调与司法机构基于党派合流,推动司法攻击乃至迫害的人身人格化。这使得政治迫害在理论上可能及于任一反对派人士之人身人格上,进而塑造出类“白色恐怖”氛围,坐实所谓“民选皇帝”之称谓,引动出整体政治生态的迅速恶质化,此已见于郑文灿案与柯文哲案的处理上,而让人担心其进一步的扩散化趋向。其次是,民主运作良性运作所需要的在野制衡机制可能走向泡沫化。2024年“二合一”选后在野力量在台“中央机关”的主要斩获系立法机构的民意代表多数与立法机构负责人职位,后者主要是作为荣典性、礼仪性角色维持在野力量声量,而前者面对当下行政与司法的权力合体又缺乏实质的制衡与监督力量,其在“中央机关”层面对执政当局的制衡机制可能趋向泡沫化,在权力受限、两党内耗与自我空转中难以达致实质性的制衡结构,而需要基于“地方执政”优势重新建构在野的有效制衡。

此次立法机构改革议程的挫败,亦折射台湾地区政治运作体制的缺陷,其一定程度上存在民意代表性的缺失,以及体制运作的失能、失灵、失当,且加速台湾地区政治格局的“自民党化”。

其一,其见证了台湾地区政治运作体制存在民意代表性的部分缺失:第一是民意代表性的不匹配2024年“二合一”选举实质见证的是在野力量同执政力量大体相当的民意支持基础,且在野力量还略占优势(60%~40%),但此民意偏好优势反映在台湾地区权力部门的党派分配中,造就的是当下在野力量在“中央机关”权力份额的极度受限,而此次立法机构改革议程,某种程度系在野力量欲求将多数民意变现为现实权力的尝试,但惜遭挫败。

第二是民意代表性的不均衡。“二合一”选举使得民意支持基础大体相当的在野与执政力量各自斩获一个主要“中央机关”(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其法律位阶处于一致,但二者的权力效力呈现出巨大的落差,折射出民意代表性的不均衡,在野一方的民意在权力变现比例上与执政一方呈现出巨大的权力落差,台湾地区制度运作民意表达与政策输出的均衡性应进一步优化,尤其是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巨大的权力落差亟需弥合,而当下民进党当局所利用的“释宪”工具,使得该项应然的权力均衡暂难以实现。

第三是民意表达的不民主。人民应当有为自身立法的天然权力,而人民也当有服从自己为自身所立之法的天然义务;立法机构作为民意代议机关,其所联系的多数民意立法议程,即人民为自身立法的尝试,没有任何合法理由能加以干涉。司法机构对此唯一可合理化的干涉理由是,其干预能更好促进人民长远利益。而显见的是,其罔顾政治制衡的游戏规则而选择助长行政机构的权力优势,或许不是基于人民本位的思维下,这在根本上缺乏民主性。

其二,其见证了台湾地区体制运作的失能、失灵、失当,可能引动出“中央机关”层面的“自民党化”。台湾地区宪制性文件规范的权力运作,系“五院制”诉求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选彼此之间的制衡与设防,但这一纸面规定由于行政机构握有监察、考选机构的人事任免权,实际流于掌握监察、考选与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同司法、立法机构的分立制衡,开始呈现出权力落差。而当任何机构的具体运作者-人,基于政党立场合流化,三权中的任意两权进一步结合即会进一步抹杀其间权力制衡的空间。如此次立法机构改革议程的攻防,见证原来被认为弱势的司法机构,同行政机构合流,取得对在野立法机构的不对称优势,从而实质取消了其大部分在野制衡权力。此种权力演进趋势进一步蔓延,结合即将登场的对于立法机构部分“危险选区”的民意代表之“大罢免”行动,或将引动出台湾地区政治格局的“自民党化”,创造民进党当局的“专制权力”。对此,在野力量应勇于斗争、善于斗争,尤其善于同多数民意的力量相结合以施加有力制衡,因其退无可退。

对大陆而言,尤其警惕的是民进党当局利用已“绿化”之司法机构“释宪”来渐进达到所谓“释宪台独”乃至“法理台独”的规定。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第四条之“固有疆域”列举,与宪制性规定增修条文之“因应国家统一前需要”列举,是攸关两岸关系一个中国框架的重要内容,“大法官”有法律义务严谨恪守,任何对其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经过所谓“释宪”进行曲解、乱解、错解,必将导致两岸关系的地动山摇,并触发民进党当局的不可承受之重。(李林杰)

编辑: 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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